退役返乡,第一件事往往是“学点什么”。但培训由谁组织、学什么、花不花钱、去哪学,很多人并不清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用多个条款把这条培训链条串了起来。

适应性培训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组织,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时长

省市两级公布培训项目参考目录,承训机构信息动态更新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驻地部队需要,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也就是说,培训不是退役之后才开始,在部队期间就可以提前接触。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应当区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军人,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应当使用适合退役军人特点的教材,培训时长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时长。
“区分不同安置方式”是这一条的关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不同安置方式,面临的转岗需求不同,培训内容也不能一刀切。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这里给出了两种实现方式:一是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免费培训,二是个人先参训、事后按安置地标准申领补贴。具体走哪条,取决于当地组织方式和本人选择。
第十八条补充了一条重要约束: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的,培训结束并经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通俗地说,异地参训可以,但要先批准、后审核,补贴标准仍按安置地执行,不是按培训地执行。
条例第十九条分了两层: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明确总体计划、管理机制、发展方向,可根据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参考目录;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县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急需紧缺职业需要,制定公布本地区的培训项目参考目录。
对个人来说,最实用的一条信息就是当地公布的“培训项目参考目录”,学什么、哪些项目有补贴,目录里写得最清楚。
第十九条还规定,组织实施培训的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公告承训机构信息,并动态更新;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要求承训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推荐就业岗位,并鼓励共享优质培训资源。第二十一条则要求省级部门建立以学员满意度、职业技能评价、培训后就业情况为主要指标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定期检查培训质量。
培训后能不能就业,被写进了质量评价指标。选机构时,往届学员的就业情况比宣传册更有参考价值。第二十二条还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主动承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面向就业需求和市场需求设置课程。
先查目录再报名。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参考目录和承训机构名单,是判断项目是否正规、能否享受补贴的直接依据。
异地参训先申请。有跨地区参训打算的,务必先向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并取得批准,否则可能影响补贴申领。
培训与就业连着看。条例把“培训后就业情况”列为机构质量评价指标,选择时可以重点了解机构的岗位推荐渠道。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公布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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