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学了技术、考了证,退役到地方还认不认?这是不少技术兵种退役军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对此给出了明确回答。

服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后全国范围内通用

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退役军人培训纳入其中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其退出现役后从事相应职业(工种)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这一条的分量在于“合法凭证”和“全国通用”两个表述。它意味着部队期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地方就业时具备与地方证书同等的执业效力,不因跨地区、跨单位而失效。对汽修、电工、焊工、烹饪等技能型岗位的退役军人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就业底气。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学资源优势,加强校内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这就是常说的“双证书”思路:毕业时手上既有学历证书,也有技能等级证书,求职时可选择的岗位范围更宽。对正在就读或准备入学的退役军人学生,入学后应主动了解学校是否提供这类考证通道。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完善网络课程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便捷化网络学习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招用的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终身”二字值得留意。它意味着退役多年后,如果岗位调整、技术迭代需要重新学习,退役军人仍然在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覆盖范围内,而不是只有退役当年那一次机会。网络课程体系的完善,也让在职人员可以利用碎片时间学习。
证书与培训的背后是费用问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根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就业需求,组织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在其参训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则明确,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参训;经批准在安置地以外地区参训的,培训结束并审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标准内给予补贴。
证书要留好原件和查询记录。部队期间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议同时保存证书编号和官方查询截图,入职时便于用人单位核验。
换岗考证问清补贴。计划考取新职业(工种)证书的,先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该项目是否在补贴目录内,避免考完才发现不能申领。
在岗提升也有通道。已在职的退役军人,可关注用人单位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网络课程资源。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公布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全文(国务院令第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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