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了抚恤补助调整标准、调整时间、资金渠道等内容。
调整后,一级因战至十级因公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1320元至1027元不等;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4793元、4422元和3923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769元、3614元、3328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新标准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的发放,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2025年调整所需增量经费由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自2026年起纳入各区财政预算。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