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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每人每年不低于10128元

发布时间:2026-02-10 14:20:00 作者:鱼水情拥军爱警 浏览:0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精神,各地自2025年8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128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056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72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100元,其余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是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结合年度确认工作,逐人核对补助对象信息,确保新的补助标准落实到位、不漏一人。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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