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且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至9036元。
烈士为国家和人民献出了宝贵生命,做好烈士遗属的优待抚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除生活补助外,符合条件的烈士子女还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优待、教育优待等多项政策。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及时了解烈士子女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同步上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233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提至11148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补贴。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